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一个旨在依托侨的优势,广泛联系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国际友人等海外人士及其社团,发展友好往来与合作,促进海内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市一级民间团体。分管侨务工作的副市长是协会的名誉会长,市政府侨办主任担任会长,部分海外著名人士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特邀理事。协会还吸收部分在沪有一定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为团体会员。
协会作为上海与海外联络交往的重要窗口,为增进上海各界人士与旅居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外国友人及海外有关社团的联系,为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让世界了解上海,让上海走向世界,开发浦东,推动上海各项事业与海外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在社团各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协会成立以来,始终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大目标,积极开展赋有新内容、新特点、新水平的“三引进”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有影响的大型招商会、国际专题研讨会、国际高级商务洽谈会、海内外经济信息交流会、海内外著名人士的专题报告会及讲座、新技术新产品交流展示会、经贸考察等活动,积极为海内外企业、商社、社团的投资招商、经贸交流、人纔和技术引进等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协会还努力发挥涉外社团的独特优势,通过参与国内外重大节目的庆典活动,举办海内外有影响的文艺演出、画展、摄影展以及组织海内外校际教育交流、夏令营等各项文化教育交流活动,促进了上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还多次组织上海的文艺团体出国演出,慰问当地的华侨华人,送去祖国的关怀,弘扬中国文化,增进友谊。
协会接待了大量的海外华侨华人、国际友人来上海进行经贸考察、科技交流及旅游观光的客人,同时协会的会长、副会长还多次带队访问了北美、西欧、东南亚、亚太等地的几十个国家,与当地的华侨华人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交流。
协会还经常受理接待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沪投资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上海的投资环境。
目前,上海正在逐步确立国际经济、贸易、金融中心地位,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将不断拓展新思路,争创新优势,为促进海内外的交流做出更大的贡献。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 ,缩写:SOEA 。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上海各界代表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知名人士及有关团体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海外华侨华人、其他各界人士及有关团体,增进友好情谊,发展合作交流,促进经济繁荣,弘扬中华文化。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团体的任务:
(一)广泛联系两岸三地各界人士及有关团体,促进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多领域合作交流。
(二)广泛联系海外华侨华人及有关团体,以侨为桥沟通中国与世界,促进中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新闻传播、旅游观光、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增进中外友好交往、合作共赢,推动构建和谐世界。
第七条本团体业务范围:
广泛联系海内外人士,举办海内外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活动。
第八条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在一定区域内专职从事本团体的业务内容或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聘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聘书。会员届内无特殊情况不参加、不参与本团体各类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言行,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决定协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其他选举和罢免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核届内捐赠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设立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决策和执行机构。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根据需要召集,或委托副会长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决定会员(含理事、常务理事等)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专委会等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依法向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核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核本团体年检、换届登记等报批手续;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由会长聘任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财务工作由秘书人事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根据开展工作的需求设立专业委员会,在本团体领导下及对应上海市政府侨办业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与其他单位、组织签订协议,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经会长会议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会长会议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室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设立独立账户(包括外汇账户),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25日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会长会议。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ΟΟ七年九月修订
地址: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103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496566
名誉会长
单位
职务
唐登杰 中国
名誉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
荣誉会长
单位
职务
陈永栽 菲律宾 荣誉会长
菲律宾航空公司 董事长
陈香梅 美国
荣誉会长
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 主席
张永珍 香港
荣誉会长
香港中华总商会 原副会长
陈有庆
香港
荣誉会长
亚洲金融集团 主席
黄志源 印尼
荣誉会长
印尼金光集团 董事长
许荣茂 香港
荣誉会长
世茂集团 董事局主席
郑有英 泰国
荣誉会长
泰国中央洋行集团 董事长
林文光 印尼
荣誉会长
印尼金锋集团总经理、印中商务理事会总主席
名誉顾问
单位
职务
马启元 美国
名誉顾问
时代创新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国金 美国
名誉顾问
上海国金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白先勇 美国
名誉顾问
旅美著名华人作家
古宣辉 香港
名誉顾问
香港华侨华人总商会 会长
邓柱廷 英国
名誉顾问
英国伦敦华埠商会 名誉会长
叶淑华 中国
名誉顾问
中科院院士、著名天文学家
江欢成 中国
名誉顾问
中国工程院院士、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吕淑萍 中国
名誉顾问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原主任
余光中 美国
名誉顾问
中国台湾著名作家
张之香 美国
名誉顾问
美国美中教育基金会 主席
严东生 中国
名誉顾问
中科院院士、中科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名誉所长
杨福家 中国
名誉顾问
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 前校长
杨明
法国
名誉顾问
法国华侨华人会 名誉主席
李逢梧 菲律宾 名誉顾问
菲律宾中华总商会
名誉理事长
吴孟超 中国
名誉顾问
中科院院士、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研究所 所长
吴肇光 中国
名誉顾问
中 山医院教授、博导
单声
英国
名誉顾问
英国全英华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会长
金庸
香港
名誉顾问
香港《明报》创始人、著名作家
林玉唐 马来西亚名誉顾问
马来西亚中华大会堂联合总会 会长
邵亦波 美国
名誉顾问
诺凡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陈若曦 美国
名誉顾问
旅美著名华人作家
陈本顕 菲律宾 名誉顾问
菲律宾菲华商联总会 理事长
陈佩秋 中国
名誉顾问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著名画家
陈德薰 新加坡 名誉顾问
新加坡金柏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主席
陈燮阳 中国 名誉顾问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指挥家
周小燕 中国
名誉顾问
宋庆龄基金会理事、上海音乐学院著名教授
周颖南 新加坡 名誉顾问
新加坡同乐饮食业集团 董事局主席
季琦
美国
名誉顾问
汉庭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郑辉
法国
名誉顾问
法国华商互助会 会长、法国巴黎士多有限公司 董事长
胡楚南 香港
名誉顾问
香港南亚洋行 董事长
段祺华 美国
名誉顾问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
凌荣
中国
名誉顾问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原主任
袁采
中国
名誉顾问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原主任
袁岳
中国
名誉顾问
零点研究咨询集团 董事长
莫天成 美国
名誉顾问
美国Condor International Advisors.LLC 总裁
梁淦基 香港
名誉顾问
香港华侨华人总会 会长
曹鹏
中国
名誉顾问
著名指挥家
黄晓光 美国
名誉顾问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 行长
黄辉
美国
名誉顾问
均瑶集团 首席执行官
葛朗
中国
名誉顾问
上海戏剧学院党委 副书记
程美玮 美国
名誉顾问
福特汽车(中国)首席执行官
鲁家贤 奥地利 名誉顾问
奥地利奥中友协 副主席
靳羽西 美国 名誉顾问
羽西之家 董事长
廖万清 中国
名誉顾问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教授、博导
会长
单位
职务
崔明华 中国
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主任
副会长
单位
职务
卢国富 美国
副会长 美国新利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乐伯龙
中国
副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副巡视员
陈文佳 中国
副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副主任
张汝京 美国
副会长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总裁兼执行长
杨启祥 中国
副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副主任
李汝龙 西班牙 副会长 上海南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刚
中国
副会长 上海交通大学 副校长
施恭旗 菲律宾 副会长 上好佳(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长
倪俊南 中国 副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副主任
黄栢年 印尼
副会长 上海金光外滩置地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裁
曹其东 香港
副会长 上海永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董事长
屠杰
中国
副会长 联合国国际交流合作与协调委员会亚太区艺委会 秘书长
屠海鸣 香港
副会长 香港豪都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长
霍震寰 香港
副会长 香港中华总商会 会长
秘书长
陶国丰
中国 秘书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国外处 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