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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招商优惠政策

2005-8-30

  1、生产型中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凡在普陀区内开办的企业,其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纳税管理、外经审批、市政配套等实行一条龙服务。
  3、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产值50%以上的,经确认后,可按现行税减半交纳所得税。
  4、新办中外企业在建设期间免交土地使用费,免征固定效益投资方向调节税。
  5、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其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或者扩建产品出口、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退回部分或新投资部分的全部企业所得税款。
  6、凡来本区投资建办旅游服务、民用住宅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信息咨询等三产行业,土地价格、租赁房屋价格从优,有关政策从优。
  7、年税利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有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
  8、凡投资新技术企业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企业共同建立试制和中试期间所得的收入免征税费,并在该产品投资初期给予免减照顾,区招商办积极配合协调科委对高科技产品的审批认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9、凡进驻企业,政府将与综合治理、环保卫生、消防公安、外来人口管理、工商税务等涉企部门协调联系,配合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0、对引进项目并资金到位的中介机构或人员,根据引进项目的大小,资金数量由区政府给予丰厚的奖励,若有其它的要求,可提出共同协商。
  (资料来自于中国上海普陀人民政府的招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