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境探亲假期待遇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如何计算?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探亲假包括了公休假和法定假,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5、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对其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6、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8、在国内会亲者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符合在国内会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等待遇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10、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却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 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待遇
1、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获准出境定居,离、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2、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3、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享受何种待遇?
答:对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原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
● 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有关离职费待遇
1、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在1993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2、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按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等是否可以携带出境?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
1、华侨申请回国来沪定居须符合何种条件?
答:出国定居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回国来沪定居:1)夫妻一方系华侨,要求夫妻团聚,具有本市户籍的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2)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回国定居,本市有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3)在国外无依无靠的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本是有亲属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赡养等生活问题,生活有保障的;4)年满60周岁的男性或年满55周岁的女性,经配偶同意,单独申请回国来沪定居,本市有子女或父母,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等问题的;5)16周岁以下的儿童,本市有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居住、抚养、监护等生活问题的;6)未婚或离异、丧偶者,本市有父母或兄弟姐妹,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7)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国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8)已放弃国外居留权或居留签证失效无法返回定居国,能提供外国移民局或驻我国使领馆证明,并能自行解决回国定居后的生活问题的。
2、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如何申请?
答:1)在国内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2)在国外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3、华侨申请回国来沪定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的《华侨回沪定居申请表》;2)本人的护照;3)本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4)本人原常住户口注销证明;5)拟定居地户主(房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接纳入户的意见(房产证是本人的免于提交)或在沪亲属同意监护、赡养承诺书;6)拟定居地亲属的户口证明;7)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8)受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婚姻关系证明、未再婚证明、放弃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证明及相关关系公证等)。
4、港澳居民如何申请来沪定居?
答: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联系地址:民生路1500号,咨询电话:28951900)。
5、出生在国外的未成年华侨如何申请来沪定居?
答:申请人本人向拟定居地所在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