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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归侨、归侨子女生活照顾方面有哪些规定?
2010-3-1
  ●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

  1、享受本市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享受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对象是1966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并年满16周岁,在本市企事业单位退休的早期归侨。

  2、如何申请享受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

  答:凡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退休前原工作单位审查后,填写《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审批表》,由市政府侨办审批。

  3、本市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如何发放?

  答:本市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纳入养老金范围,由社保中心统筹发放。

  ●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

  1、享受本市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1966年12月31日之前回国定居的、生活较困难的本市无业归侨。早期归侨身份由市政府侨办审核认定。

  2、如何申请享受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

  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区、县侨办审查后,填写《上海市发放无业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报市侨办、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按标准发放。

  3、本市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取消?

  答:无业的早期归侨如迁离本市、出国定居或亡故,其生活困难补助应随之取消。

  ●早期归侨社区医疗服务

  1、本市对于早期归侨接受社区医疗服务是否有照顾性政策?

  答:2009年2月,市政府侨办与市卫生局共同发文,决定进一步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做好本市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在本市中心城区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开。

  2、本市早期归侨在社区医疗服务方面享受哪些便利?

  答:1)以自愿原则为基础,早期归侨可以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协议书”,领取早期归侨卫生保健服务卡,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2)身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早期归侨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本辖区内的二级医院之间设立的早期归侨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入院、优先诊治、优先建立家庭病床的“三优”服务;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建立早期归侨健康档案,为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居民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并长期居住(市区满7年,郊县满5年)在本市,可准其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其中外省市一方系女性的,可准予其随带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配偶处落户;2)外省市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农业人口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参照第一条规定办理;3)本市居民与外省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的,其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申请人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拟落户地的区、县侨办出具的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以及有关规定所需申报户口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