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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有哪些规定?
2010-3-1

  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答:1)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2)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3)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屋;4)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5)原房主自主,后经党政局机关、人民团体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1958以来街道地区兴办工厂、文教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经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6)解放后用侨汇构建的房屋。

  2、本市华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20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95㎡建筑面积。

  3、本市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15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70㎡建筑面积。

  4、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5、自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由产权人或亲属居住并未出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房屋。

  6、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出租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的房屋。

  7、华侨私改房屋如何考虑留房问题?

  答: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补留。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12㎡,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部位、面积,予以处理。

  8、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如何确定华侨私房房主身份?

  答:有私改遗留问题私房的产权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须具备以下四种身份之一:1)华侨,2)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3)归侨,4)归国华侨学生身份。

  9、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

  10、处理代管房产,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1)代管时原去台人员;2)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身份的;3)起义投诚人员。

  11、对代管华侨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处理?

  答: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却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情腾退方。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