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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问题的通知
索取号 AD9101000-2004-004 文件编号 沪府侨办政(2000)3号、沪财行(2000)第10号
产生日期 2000-4-24 0:00:00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磁盘 关键词 归侨、出境、探望子女
内容描述 对早期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的条件、给假的时间、车旅费报销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各委、办、局,各区、县侨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保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劳动人事部《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二、上述归侨职工出境探亲的,境内段车旅费按已婚职工探亲假规定的标准报销,境外段车旅费自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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