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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取号 AD9101000-2005-001 文件编号 沪教职工委港澳台[2005] 16号
产生日期 2005-7-11 0:00:00 发布机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A) 记录形式 文本(A)
载体类型 纸质(A) 关键词 基础教育 华侨 学生 通知
内容描述 对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华侨子女的定义,办理就读手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的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规定,现对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二、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按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三、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就读身份证明。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申请就读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式样附后)。

  (二)办理就读手续。申请就读人持就读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部门办理就读手续,区、县教育部门根据申请就读人实际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对口就读学校,或根据辖区内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为申请就读人办理入学手续。

  四、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须向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就读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

  2、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就读人与具有华侨身份父母的关系证明。

  4、与申请就读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监护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申请就读人由暂住本市的父母监护的,须提供其父母由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与居住地一致的住房证明;在本市就业就职的,还须提供就业就职证明。

  (二)须向区、县教育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身份证明。

  2、申请就读人境外原有的学历证明(须附由专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申请就读人半年内在本市两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五、申请就读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其父母为本市居民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国际学校或学校的国际部不适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鼓励境外儿童来沪接受华文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1997〕第44号)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