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侨办,市委、市政府部、委、办、局侨务部门,高校侨务部门,市级人民团体有关部门:
本市至1997年6月1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以来,各级捐赠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受赠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好受赠款物,保护了海外捐赠人的积极性,推动了上海公益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改革捐赠主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督的工作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执法力度,力求杜绝受赠单位漏报、瞒报受赠项目,回避监督,以及违背捐赠人意愿、强行劝募等现象,推动上海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捐赠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
1、各级领导要重视华侨捐赠管理工作。1993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上海视察工作时说“中国与世界各国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遇。比如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对祖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华侨捐赠是中国独特机遇的生动反映。多年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对上海的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可贵的贡献。保护他们热爱祖(籍)国、热爱上海的热情是各级捐赠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各捐赠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
2、理顺重点受赠系统和受赠单位的捐赠管理工作机制。根据bet365娱乐投注工作体制上的特点,为加强重点受赠系统和受赠单位捐赠管理工作,我办重新委托市委宣传部基层处、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科技党委统战处、市卫生局统战处、市民政局福利事业处负责本系统华侨捐赠管理工作。为有效地开展工作,上述捐赠主管部门要建立下属受赠单位的管理工作网络,保持经常的联系交流和指导。为加强高校的捐赠管理工作我办委托复旦、交大、同济、华东师大、东华、上大等高等学校的党委统战部门行使本单位华侨捐赠项目的报备、检查和监督职责。
二、严格申报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完善申报办法。
1、捐赠申报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捐赠主管部门为保证受赠项目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必须了解捐赠真实情况,因此捐赠主管部门务必要求受赠单位严格按照捐赠条例的规定及时申报。
2、采用报告备案制,简化审批手续。多年来本市审批的接受华侨捐赠项目,一般都是捐赠事实成立后受赠单位的告知行为,因此事实上侨务部门对华侨捐赠项目进行逐项分级审批已无必要。为简化手续,今后除接受捐赠外汇、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汽车和摩托车等项目仍需按要求审批外,其他捐赠项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改为报告备案制。受赠单位可以向属辖捐赠主管部门报告备案,也可以直接向我办报告备案。我办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将于年内在“bet365娱乐投注”网站开设捐赠申报网上受理窗口,方便受赠单位及时报备。
3、了解情况,主动服务,完善报告备案办法。各捐赠主管部门要改变以往坐等审批的工作方式,主动地关心、了解本地区本部门的受赠活动情况,保持和重点捐赠人士、重点受赠单位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受赠单位及时报告受赠情况,完善报告备案办法。
三、积极宣传捐赠条例,大力表彰先进。
1、积极宣传《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为了推动华侨
捐赠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各捐赠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合适的时机积极宣传《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使各受赠单位了解条例的内容,遵照执行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受赠款物的效益。
2、大力表彰先进。各捐赠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掘捐赠活动中的好人好事,表彰华侨捐赠介绍人、先进受赠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举行表彰先进活动,并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捐赠工作中产生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四、加强检查监督,强化执法力度。
1、加强检查监督。各捐赠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心移
到检查监督工作中去,了解是否存在强行劝募,捐赠税收优惠是否落实等情况,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予以解决;每年要对受赠单位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奖学、奖教金和捐赠建设工程的捐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2、强化执法力度。各捐赠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受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受赠项目隐匿不报、违反捐赠人意愿、强行劝募等各种违规行为,要认真按照《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我办报告。
各单位要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与时俱进,努力开拓上海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更好地执行《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切实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特对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颁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作如下修改规定:
一、本市受赠单位应确定一个主管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华侨捐赠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侨办委托部分市政府委、办、局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或系统内的华侨捐赠工作。未受市政府侨办委托的其它市政府委、办、局及其系统内发生的华侨捐赠,仍由市政府侨办直接监督管理。
二、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
1、凡接受人民币或国内购置实物捐赠的,受赠单位向属辖区、县政府侨务部门或受委托的市政府委、办、局的主管部门(以下均简称为捐赠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报备时仍需递交《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和捐赠意愿资料。捐赠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执。
2、凡接受外汇捐赠的,受赠单位报捐赠主管部门审核和报市政府侨办审批后,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办理结汇或留存外汇手续。
3、凡接受进口配额机电产品的,受赠单位应持捐赠证明文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经捐赠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侨办审核同意后,到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初审,之后报送国务院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接受单位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到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申领《配额进口许可证》。
4、凡接受汽车、摩托车捐赠的,由捐赠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受赠单位持批准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车辆上牌配额手续。
5、凡接受免征进口税收的扶贫、慈善捐赠物资由捐赠主管部门审核后,捐赠物资折合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侨办审批,捐赠物资折合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侨办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受赠单位持审批件填写海关颁发的《受赠人(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到市政府外办加盖上海市人民政府境外捐赠专用章,最后去上海海关办理免税进关手续。
6、凡接受征收进口税收的一般性物资,受赠单位直接到上海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同时报捐赠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侨办备案。
7、捐赠主管部门对其审核和备案的受赠款物,每半年进行汇总、分类统计并将填写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总值使用方向统计表》和汇总的《接受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报市政府侨办备案。
8、受赠人和受赠单位可以在《bet365娱乐投注》网上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网址qwb.gov.sh.cn
三、捐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1、市政府侨办每年度组织有关捐赠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进行抽查。各捐赠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不定期对管辖受赠单位仍在发挥作用的项目进行抽查。
2、对受赠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前,要督促双方签定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工程竣工后,要督促受赠单位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必要时可对捐赠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3、教育、卫生等系统的捐赠主管部门每年度要对管辖的受赠单位受赠奖学奖教金等的奖励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4、对违反《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行为,捐赠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予以查处,或向市政府侨办报告由市政府侨办予以处罚。
四、对捐赠人要求为其捐赠项目冠名、塑像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凡对建筑物冠名的,捐赠金额一般应占该建筑物总投资的一半以上,命名的名称无不良影响。受赠单位向捐赠主管部门申报,由区、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市政府委、办、局批准,并报市政府侨办备案。
2、凡对受赠单位冠名的,捐赠金额一般应占该单位总资产的一半以上,受赠单位按捐赠审批程序申报,由市政府侨办报市政府批准。
3、在受赠单位场所内为捐赠人或其亲属塑像的,捐赠金额须在一千万元以上,一般以不大于真人比例的胸像为宜。受赠单位按捐赠审批程序申报,由市政府侨办报市政府批准。捐赠人要求在公共场所为捐赠项目命名、塑像的,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华侨捐赠做出贡献的捐赠人可获得下列鼓励和表彰:
1、凡捐赠款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者,经受赠单位向捐赠主管部门申报后,可获得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
2、凡捐赠款物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属辖的捐赠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铜牌尺寸为15公分*20公分)。
3、凡捐赠款物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以下者,由市政府侨办向其颁发奖牌和证书(铜牌尺寸为15.5公分*20.5公分)。
4、凡捐赠款物金额二百万元以上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其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对华侨捐赠做出贡献的介绍人,可获得下列鼓励和表彰:
1、凡介绍捐赠款物金额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属辖捐赠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铜牌尺寸为15公分*20公分)。
2、凡介绍捐赠款物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侨办向其颁发奖牌和证书(铜牌尺寸为15.5公分*20.5公分)。
3、对介绍人的优惠照顾,由受赠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七、市政府侨办不定期举行华侨捐赠介绍人、受赠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评选先进活动,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组织考察、参观活动,以资鼓励。
八、本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1997年5月5日颁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的若干意见》中的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信息: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