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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归侨侨眷职工积极参与“再就业工程”的若干意见
索取号 AD9101000-2004-002 文件编号 沪府侨办政字〔1997〕第16号
产生日期 1997-6-20 0:00: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侨办、市劳动局
公开类别 主动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磁盘 关键词 归侨、侨眷、再就业
内容描述 要求各级侨务工作部门和劳动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在努力做好归侨侨眷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积极鼓励广大归侨侨眷为实施上海再就业工程多作贡献,转变传统的择业观念,敢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强自立。

  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各委、办侨务部门,各区、县劳动局:

  实施再就业工程是深化企业改革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促进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精神,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我们现就做好本市归侨侨眷下岗人员“再就业工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侨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归侨侨眷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2、要积极鼓励广大归侨侨眷为实施上海再就业工程多作贡献,积极倡导有钱捐钱、有力出力、有智献智。

  3、要教育引导归侨侨眷下岗人员认清形势,转变传统的择业观念,敢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强自立,竞争上岗,提高自身素质,体现自身价值。

  4、区县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所、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关心归侨侨眷下岗人员,根据党和政府“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对归侨及其配偶和子女中的下岗人员在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的基础上,实行“优先培训、优先推荐”,努力解决好特殊困难的归侨侨眷的再就业问题。

  5、在做好归侨侨眷下岗人员再就业工程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下岗人员自强自立的先进典型。

  各级侨务工作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共同努力做好归侨侨眷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凝聚侨心,更好地吸引和鼓励海外侨胞为祖(籍)国经济建设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