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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D9300000-2017-01 文件编号 沪府侨办内〔2016〕10号
产生日期 2016/12/29 11:24:47 发布机构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关键词
内容描述 为配合《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的顺利实施,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

各区侨办、大口及部分高校侨务部门:

  为配合《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的顺利实施,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关于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的顺利实施,给予外籍华人在沪申办永久居留和居停留便利的优惠待遇,现就外籍华人身份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已在本市“双自”区(注1)内、“双创”基地(注2)内连续工作满4年,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外籍华人;

  (二)因在沪处理私人事务或因在沪工作、学习、从事商务、科教文卫体等交流活动,拟申请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签证或有效期5年以内居留许可的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和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注3)。

  第三条 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承担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受理,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部门)负责外籍华人身份的认定。

  第四条 外籍华人身份认定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办理。亲属代为办理的,除了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持的有效护照;

  (三)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四)下列证明申请人具备外籍华人身份的材料之一:

  (1)证明申请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前辈具有中国国籍的材料(包括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祖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经认定部门核准的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需提交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证明或者在本市“双自”区、“双创”基地内已连续工作四年的证明;

  (六)拟申请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签证或有效期5年以内居留许可的,需提交申请人在沪办理有关事务的证明;

  (七)认定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凡提交的国外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应当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证明。申请材料如系外文的,还需提供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认定部门审核认定;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由认定部门出具《外籍华人身份认定书》。

  第七条 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申请存在下列情况的,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并由受理部门通知申请人终止申请: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受理部门、认定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申请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时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

  第八条 受理部门根据认定部门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外籍华人身份认定书》或终止申请。

  外籍华人身份认定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除外。

  《外籍华人身份认定书》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30天,仅可用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适用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注:

  1.“双自”区指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2.“双创”基地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目前包括杨浦区和上海交通大学;

  3.原中国公民可直接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关居停留证件而无需我办认定其外籍华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