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607室)
三、办事条件
申请人是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的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具有华侨身份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申请人曾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的父母曾经或者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申请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四、办事流程
(一)在受理窗口提交下述材料复印件,并提交正本以校验。
1.申请人父母一方填写的《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所持的中国护照和上海市华侨暂住证;
3.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1)申请人取得国外合法居留权的证明,包括a.中国护照上的外国居留类签证;或者b.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外国居留证/身份证;
(2)申请人在国外居留时间的证明,包括a.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出入境记录原件;或者b.中国护照上我国边防口岸出入境日期章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由申请人按护照上日期章的先后顺序誊抄);
申请人还需提供居留证明的翻译件原件(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居留证明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4.提交申请人的本市学籍证明单或本市初中毕业证书;
5.提交申请人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如不能提供该证明则须提交以下第6、7项申请材料);
6.提交申请人在本市的一位亲属(范围详见上文“办事条件”,下同)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申请人的父母须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
7.提交申请人与这位亲属的关系证明(由外国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需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8.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具体要求详见第6条,如系同一人无需重复提交);
9.提交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和取证。
(二)受理窗口初核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收取有关材料,发放领证回执;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声请人补正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
(四)办事部门审核
通过审核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证明》;未通过审核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出证。
(四)发证
《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证明》由申请人凭回执签收领取。
五、办结时间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电话
528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