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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规程
华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照顾再生育身份认定
索取号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15-8-28 10:30:31 发布机构
公开类别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关键词
内容描述

  一、办事依据

  市人口计生委、市政府侨办关于下发《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3]42号)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607室)

  三、办事条件

  (一)夫妻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归侨且回国定居不满6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已回国定居;

  (三)夫妻一方为归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

  (四)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华侨、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四、办事流程

  (一)在受理窗口提交下述材料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核对

  1、申请人为华侨

  1)提交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华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照顾再生育身份认证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3)提交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及其配偶在本市户籍证明;

  4)提交申请人同已生育子女的关系证明(国外颁发的婚姻关系及子女关系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申请人国内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已生育子女在国外定居且国内无子女的证明。

  2、申请人为归侨、华侨子女或归侨子女

  1)提交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华侨、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照顾再生育身份认证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或其父母的华侨身份证明或者《上海市归侨证》,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还需提交与华侨、归侨父母的关系证明;

  3)提交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及本市户籍证明;

  4)提交申请人同已生育子女的关系证明(国外颁发的婚姻及子女关系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申请人一方为归侨、回国时已怀孕的,还需提供回国时的护照及当时已怀孕的证明材料;

  6)提交申请人一方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国内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已生育子女在国外定居且国内无子女的证明。

  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代为提出申请及取证。

  (二)受理窗口材料初核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收取有关材料复印件,发放领证回执;申请材料缺失的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

  (三)办事部门材料审核

  通过审核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照顾再生育证》;未通过审核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出证。

  (四)发证

  《照顾再生育证》由申请人凭回执签收领取。

  五、办结时间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电话

  528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