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侨办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华侨和归侨医务工作者持外国医师执照在华行医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内发[2009]11号)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607室)
三、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华侨、归侨,取得外国医师执照,拟短期在本市行医的。
四、办事流程
(一)在受理窗口提交下述材料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核对
1、提交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华侨、归侨持外国医师执照在国内行医身份认证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是华侨的,须提交在本人国外定居的证明;申请人是归侨的,须提交《上海市归侨证》;
4、提交申请人本人经教育部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医学学历证明;
5、提交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二)受理窗口材料初审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收取有关材料复印件,发放领证回执;对申请材料缺失的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
(三)办事部门材料审核
通过审核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归侨持外国医师执照在国内行医身份证明》;未通过审核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出证。
(四)发证
《华侨、归侨持外国医师执照在国内行医身份证明》由申请人凭回执签收领取。
五、办结时间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电话
528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