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二)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3、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工作的通知(沪府侨办[90]第086号)。
二、受理的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607室)
三、申请条件
(一)曾在国外定居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二)出生在国外、持中国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入境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三)由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认定具有归侨身份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四)曾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是指:(1)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累计在该国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0个月。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公派和自费),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四、办事流程
(一)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一般材料
1.提交申请人当场填写的《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3.提交申请人所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只需复印首页及申请人信息页),交验正本核对;
分类材料
曾在国外定居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
1.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证件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交验正本核对;
2.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1)申请人取得国外合法居留权的证明,包括中国护照上的外国居留类签证;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外国居留证/身份证;
(2)申请人在国外居留时间的证明,包括: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原件;或者中国护照上我国边防口岸出入境日期章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由申请人按护照上日期章的先后顺序誊抄)。
3.申请人还需提供居留证明的翻译件原件(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的居留证明无须翻译),翻译件应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出生在国外、持中国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入境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
1.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其他入境证件复印件(护照空白页无须复印),交验正本核对;
2.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出生地证明复印件,校验正本核对;
3.申请人父母一方的中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由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认定具有归侨身份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外省市(省、直辖市)政府侨办颁发的归侨证或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曾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须提交:公安部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证书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其他材料
1.申请人因年龄(年满70周岁)或健康原因难以亲自到窗口办理的,可由其近亲属代办,除了上述所有申请材料以外还须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及与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正本核对。
2.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理窗口初核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收取有关材料,发放领证回执;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声请人补正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
(四)办事部门确认
通过确认的,市政府侨办为已确认归侨身份的申请人制作《上海市归侨证》。对于通过确认的申请,将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窗口以《归侨身份确认通知》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发证
《上海市归侨证》一般在《归侨身份确认通知》签发三个月后发证。届时申请人可来电查询并凭《归侨身份确认通知》及本人身份证到办事窗口领取签收。
五、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除外)。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电话
528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