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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2005-9-8
各区(县)侨办、民政局、财政局:

  解放初期,不少爱国华侨和华侨学生放弃国外优越的生活,冲破重重障碍,回到祖国怀抱,投身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

  业,几十年来为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为促进海外的经济文化交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过去极“左”路线的影响及种种原

  因,使得部分归侨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生活比较困难。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归侨爱国热情的肯定,更好地凝聚侨心,调动广大侨胞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

  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这部分无业的早期归侨的生活困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无业的早期归国华侨发

  放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的、生活较困难的无业归国华侨。无业的早期归国华侨的身份由市侨办负责确认。

  二、补助标准:
  无业的早期归国华侨的补助发放标准比照市民政局有关散居归侨救济标准。

  三、审批手续:
  凡符合补助发放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侨办审查后,填写《上海市发放无业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

  难补助审批表》(表式附后),报市侨办、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区(县)民政局按标准发放。

  四、经费开支渠道:
  补助发放所需经费,列入无业的早期归国华侨户口所在地各区(县)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

  五、无业的早期归国华侨如迁离本市、出国定居或亡故,其生活困难补助应随之取消。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不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