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规定,现就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二、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各区县教育部门按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三、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就读身份证明。由居住地所在的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申请就读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
(二)办理就读手续。申请就读人持就读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区县教育部门办理就读手续,区县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
四、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须向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2.申请就读人父母一方具有华侨身份的证明;
3.申请就读人同具有华侨身份的父、母的关系证明;
4.申请就读人由父母监护的,需提供具有华侨身份的父、母在本市就业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就读人由本市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监护的,需提供有关监护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在本市的户籍证明。
(二)须向区县教育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区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就读身份证明。
2.申请就读人境外原有的学历证明(须附由专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申请就读人入境半年内在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适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