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实施办法》)。市政府唐登杰副市长,市政府侨办崔明华主任等列席了会议。这是继1999年《上海市实施办法》修正后,根据侨情的变化第二次修正。该实施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上海市侨务工作中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上海市实施办法》是根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体现国家侨务工作方针、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原则、华侨及归侨和侨眷身份界定、对归侨、侨眷特点从政治、经济、生活、出入境及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和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针对我国侨情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侨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别在2000年和2004年对“保护法”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和调整了有些条款的内容。
原《上海市实施办法》经过10多年的施行,对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原《上海市实施办法》作相应的修改非但必要也是必须的。因为《上海市实施办法》要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内容上相一致,要具体体现国家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在本地的保护政策,同时也要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联系和衔接。
2008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列入本市五年立法计划并报经市委批复同意。同年,市政府侨办立项成立由“涉侨”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课题组,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走访调研,对修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修法重点、难点等问题进行较深入研究。通过调研,总结梳理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形成了调研报告和修订草案稿。
2009年,市人大侨民宗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立法所等联合又开展了此项立法课题的进一步深入的调研。经多次召开归侨侨眷、侨商和在沪华侨华人以及各相关政府涉侨职能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今年7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一审后又在公开媒体上广泛征求过了意见。
新《上海实施办法》进一步突出服务政府的理念,注重与有关涉侨政策内容的对接,对上位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增强归侨侨眷合法的权益保护,体现了为侨服务的宗旨,修改增加了有关重视海外人才资源和鼓励创业创新等内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全文